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6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6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連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44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楊連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柒叁捌公克)及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連祥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9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並提起公訴,復據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嗣又㈠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4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102年10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㈡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㈡㈢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0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㈣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與上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在104年11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105年5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6月7日晚間10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住處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8日上午10時55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住處內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施用剩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738公克),及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楊連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6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查獲照片。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738公
克)、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三、核被告楊連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且施用毒品足以導致精神障礙、性格異常,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相關施用毒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後,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部分驗餘淨重0.6738公克),有該醫務中心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且分別包裹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因與各該包裹及殘留之毒品無從完全析離,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