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務人 林建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簽訂會員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於合約期間即民國(下同)104年10月29日起至105年10月28日止,債務人依約應需按月繳納會費,惟自105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據此請求債務人依系爭契約內容即「就已繳全部費用(含月費、依合約履行期間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續費)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下同)3,776元(該單月使用費,如有逾會員所訂會員合約之優惠月平均價格二倍之情形,自動減為以二倍為準)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總費用,退還其餘額。惟如有繳款不足者,會員應補足其差額」之計算方式,給付新臺幣11,856元等語。惟查債務人雖未依約繳納月費,然債權人具狀陳報於105年10月5日即以簡訊通知,依系爭合約第16條第1項「會員未繳費用時,FF應依會員於契約所提供之聯絡資料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方式通知會員定十日完成繳納」、第2項「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日,FF得停止會員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契約自動終止,並依第八點規定退費。若因未終止契約,致契約仍為存續狀態者,後續衍生之費用,FF不得向會員收取。」約定,系爭合約最快應自105年11月5日起始自動終止,然系爭合約已於105年10月28日期滿屆期,債權人自無從依系爭合約第16條第1項、第2項及第8條之規定再主張終止契約並按合約內容計算差額費用。據此,債權人依系爭合約內容僅得請求債務人給付105年8月及9月之會費即1,976元。是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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