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雨柔 、 廖居仁 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