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慶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新富 被告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717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96,96
8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則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96,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
0元,原告應再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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