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文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文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魏文斌因犯竊盜、加重竊盜及搶奪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魏文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底某日│100年9月2日│100年9月5日│100年9月6日│││上午││││├────────┼───────┼───────┼───────┼───────┤│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5256號│5256號│5256號│5256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院│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97號│697號│697號│6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31│100.10.31│100.10.31│100.10.31│├─┼──────┼───────┼───────┼───────┼───────┤│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院│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97號│697號│697號│6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2.22│101.2.22│101.2.22│101.2.22││││(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項│項│項第1款│├────────┼───────┼───────┼───────┼───────┤│備註│││││└────────┴───────┴───────┴───────┴───────┘
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魏文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0日│100年9月11日│100年9月13日│100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5256號│5256號│5256號│5256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院│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97號│697號│697號│6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31│100.10.31│100.10.31│100.10.31│├─┼──────┼───────┼───────┼───────┼───────┤│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院│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697號│697號│697號│69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2.22│101.2.22│101.2.22│101.2.22││││(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項│項│項第1款│├────────┼───────┼───────┼───────┼───────┤│備註│││││└────────┴───────┴───────┴───────┴───────┘
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魏文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10│11││├────────┼────────┼────────┼────────┼────────┤│罪名│竊盜│搶奪│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4日│100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苗栗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100年度偵字第││││5256號│5256號│5256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院│院│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97│100年度訴字第697│100年度上訴字第│││││號│號│25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31│100.10.31│101.03.07││├─┼──────┼────────┼────────┼────────┼────────┤│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院│院│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697│100年度訴字第697│100年度上訴字第│││││號│號│25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2.22│101.2.22│101.03.07│││││(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