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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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8號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鍾克信 、 沙鶴齡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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