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告碁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標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 律師
洪祜嶸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萬9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