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9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添瑞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添瑞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