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附民原告京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成炫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附民被告 彭泰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39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彭泰錦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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