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88號抗告人 黃馨儀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 吳坤碧 、 李建忠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88號抗告人 黃馨儀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即相對人 吳坤碧 、 李建忠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