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耀邦選任辯護人邱奕澄律師
鄧智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耀邦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耀邦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及同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嫌,被告固否認犯行,惟本案有證人即告訴人 林于棠 、證人 潘緯鈞 之證述在卷可稽,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之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以其刑責之重,暨被告否認犯行,且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及法院訊問時所供均前後相異,就事發經過避重就輕而隱匿其情等節觀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為規避本案之訴追、審理而逃亡之虞,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6年8月
9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著自106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游紅桃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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