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3年度執聲沒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46號被告王世全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民國103年6月29日期滿。
扣案之物品(即101年度白保字第1951號)為供其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下列之物沒收之: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1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世全因違反⑴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罪;⑵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⑶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2款之違反第80條之2第2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資訊之禁止罪及⑷刑法第216條行使同法第220條第2項、第
210條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⑴⑵⑶
3罪嫌,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罪處斷)等情,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6月30日以102年度調偵字第46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確定,而緩起訴期間至10
3年6月29日屆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 任天堂 DS品牌(下同)NDS攜帶包22個、
NDS充電器1個、NDS拭鏡布49個、NDS腕帶23個、R4卡包裝盒(內含讀卡機)8個、R4轉接卡(均內插記憶卡)16個、DSTT轉接卡(內插記憶卡1個、未插記憶卡8個)9個、DS轉接卡(未插記憶卡)10個、DS遊戲機6臺、R4卡包裝盒
9個、TT吊牌10個、R4貼紙10張及仿冒CalvinKlein品牌(下同)男錶93支、女錶39支、電腦主機1臺(如101年度白保字第1951號所示物品),均係被告所有、用供其違反上開著作權法、商標法等之商品,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1│仿冒任天堂DS品牌NDS攜帶包│22個│├───┼─────────────┼─────┤│2│仿冒任天堂DS品牌NDS充電器│1個│├───┼─────────────┼─────┤│3│仿冒任天堂DS品牌NDS拭鏡布│49個│├───┼─────────────┼─────┤│4│仿冒任天堂DS品牌NDS腕帶│23個│├───┼─────────────┼─────┤│5│仿冒任天堂DS品牌R4卡包裝盒│8個│││(內含讀卡機)││├───┼─────────────┼─────┤│6│仿冒任天堂DS品牌R4轉接卡(│16個│││均內插記憶卡)││├───┼─────────────┼─────┤│7│仿冒任天堂DS品牌DSTT轉接卡│9個│││(內插記憶││││卡1個、未插記憶卡8││││個)││├───┼─────────────┼─────┤│8│仿冒任天堂DS品牌DS轉接卡(│10個│││未插記憶卡)││├───┼─────────────┼─────┤│9│仿冒任天堂DS品牌DS遊戲機│6臺│├───┼─────────────┼─────┤│10│仿冒任天堂DS品牌R4卡包裝盒│9個│├───┼─────────────┼─────┤│11│仿冒任天堂DS品牌TT吊牌│10個│├───┼─────────────┼─────┤│12│仿冒任天堂DS品牌R4貼紙│10張│├───┼─────────────┼─────┤│13│仿冒CalvinKlein品牌男錶│93支│├───┼─────────────┼─────┤│14│仿冒CalvinKlein品牌女錶│39支│├───┼─────────────┼─────┤│15│電腦主機│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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