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債權人 蕭銘儀 債務人 黃林玉蓮 債務人 陳忠賢 債務人 陳忠洲 債務人 林武勇 債務人 林淑暖 債務人 林左元 債務人 雷儀華 債務人 雷保華 債務人 林窈卿 債務人 林嚴國 債務人 徐鳳娥 債務人 林子惠 債務人 林子筌 債務人 范廖金枝 債務人 吳廖靜枝 債務人 廖秀宜 債務人 廖秀梅 債務人 廖煖 債務人 廖継曉 債務人 李廖金葉 債務人 廖繼紘 債務人 廖林分 債務人 廖継清 債務人 廖継池 債務人 廖継任 債務人 林徐足 債務人 林錦波 債務人 林玉菁 債務人 林玉貞 債務人 林玉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継旭 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廖継旭已於民國108年6月16日死亡,此有債權人所提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因債務人之繼承人是否向法院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尚有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廖継旭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部分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