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于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于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于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6年6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1月、1年1月、10月,合計刑期2年10月,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86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