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27號聲請人 蔡岳樺 上列聲請人與 楊雅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283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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