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健忠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16時在本院刑事視訊法庭開庭審理,傳告訴人 曾予姍 ,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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