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6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被 告 張宜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6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仕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69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被 告 張宜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6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