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830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卓昱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貳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