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909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而聲明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6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0頁、第12-1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劉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