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891號聲請人 李彥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票據號碼MB0000000號支票最後持票人為何人?
二、請確認付款行庫是否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墩」分行?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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