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286號聲請人 陳碧麗 受選人任人 王敏祝 地政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選任人 吳敏祝 地政士」之記載應更正為「受選任人王敏祝地政士」、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選任吳敏祝地政士為被繼承人 吳玉 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王敏祝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吳玉之遺產管理人」;理由欄第三點第十四至十六行、第二十行關於「吳敏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敏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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