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40號上訴人楷雄水電工程行即林昆賢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高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7萬0,20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0,2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宏賓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