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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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所羅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琦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謹 被告國立基隆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陳明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1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書狀陳報原告將原告101年2月12日所工(基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列應由原告改正之未符規定事項依規定改正之時間,及說明原告所請求之廢棄物清運費用超過原證49各發票總計金額部分之依據,並均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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