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勞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聲字第48號聲請人 蔡德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所代理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 劉文強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7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0五年度勞上字第七九號給付退休金事件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二日、一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認為本件承審法官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2日、同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多次言詞侮辱伊之行為已逾基本審理案件之必要範圍,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必要,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勞上79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如主文。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林鳳珠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