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告 李秉源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陳彥彰 律師 陳夢麟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第三人 廖月慈 具狀否認原告繼承權存在,是本件仍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
6月2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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