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刑智上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嘉宏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
7年度智易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0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簡嘉宏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租用網路使用有專屬性,非知悉租用者之密碼無法分享使用,提供網路供他人使用屬於特殊情況,被告辯稱提供密碼給鄰居朋友使用,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實屬幽靈抗辯等語。惟查,被告之妻於105年1月2日在高雄市博愛蕙馨醫院住院待產,於同日生產一男孩,後於105年1月7日出院,業據被告於原審提出該院診斷證明書及出生證明書各一張為證(見原審卷第15、16頁);其使用之**○○○○○號自小客車(其母所有)確於104年12月31日19時44分許自快官-烏日沿國道三號南下,於同日21時17分許抵達田寮-燕巢系統,亦有交通○○○區○道○○○路局委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車輛通行明細可稽(見原審卷第36頁),故被告辯稱起訴書所載之105年1月4日,其南下高雄陪同照顧太太生產,並不在台中租住處,不可能下載系爭影片等語,應屬信而有徵,檢察官上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 林思蘋 檢察官起訴,蔣得龍檢察官上訴,鍾鳳玲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林洲富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