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柱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壹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