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宜蓁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係本於被代位人 林茗豎林明川 之債權人地位,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債務人林茗豎即林明川(即被代位人)對被告林宜蓁、 楊尚勳鄭林金英 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求被代位人林茗豎即林明川與被告林宜蓁、楊尚勳、鄭林金英就被繼承人 林蔡玉葉 所遺之遺產即如附表所示土地,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所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遺產之價額,按林茗豎即林明川所占應繼分比例即四分之一定之。被繼承人林蔡玉葉遺產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台幣(下同)1,759,490元,依原告主張被代位人林茗豎即林明川應繼分為四分之一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9,873元(計算式:1,759,490÷4≒439,87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高培馨附表編號土地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應有部分價額1臺南市○○區○○段00號4,300元634.58㎡13/65154,490元2臺南市○○區○○段000號6,800元14.5㎡1/198,600元3臺南市○○區○○段000號6,800元155.38㎡1/11,056,584元4臺南市○○區○○段000號6,800元80.8㎡4/15146,517元5臺南市○○區○○段000號6,800元14.97㎡1/520,359元6臺南市○○區○○段000號6,800元211.18㎡4/15382,940元合計1,759,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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