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告華雅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雅哲 訴訟代理人 陳珮琪 律師
黃馨儀 律師被告邑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複代理人 陳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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