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 廖洽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廖洽銅與聲請人簽立有「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27萬元整(證一)。嗣相對人申請債務協商,與聲請人簽立「協議書」(證二),其中第1點約定就其債務分80期繳納(95年7月起),年利率
3.88%,因相對人廖洽銅毀諾,依前揭協議書第3點之約定,聲請人得回復原契約條件對相對人繼續訴追。則利率應依年利率6.6%計算,另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借款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106年7月10日起未依約還款,依協議書第3點,未到期部份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36,12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