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98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毓倫倫永機械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 歐文能 仍受僱倫永機械工程行及每月或106年度、107年度薪資之證明。(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執行命令,除貴公司外,尚有其他債權人執行原債務人歐文能對債務人沈毓倫即倫永機械工程行之薪資債權,則貴公司依債權比例受移轉之金額為何?請提出計算式。又逾受移轉金額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倫永機械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