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俊維
陳威延選任辯護人詹閔智律師
吳宜星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偵字18716、18717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