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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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鈶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9年度催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冠德光電科技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49,870元│AX0000000││││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行│││││├──┼───────┼────────┼──────┼──────────┼───────────┼────┤│002│冠德光電科技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92,950元│AX0000000││││份有限公司│竹科新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