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6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吳國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雖准予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但被告家庭經濟狀況不好,雙親年邁歲數已高,家中生活困頓,無力負擔交保金額,懇請准予降低交保金額,讓被告得已工作改善家計,被告本身就犯行深刻反省悔悟,懇請准予交保候傳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此重責下,堪信其主觀上仍具一定程度之逃亡動機,而本院雖當庭諭令以2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仍覓保無著,在無其他強制處分措施存在之情況下,尚難達保全被告之目的,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99年5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本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得予羈押之情形,併審酌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期待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而有逃亡之虞,難以期待其於遭判處重刑之情形下,仍將如期到庭接受審判及刑之執行,為確保將來審判或刑之執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而諭知被告得以2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今被告既不能提出本院諭知之保證金額以代羈押,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朱美璘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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