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77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8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1,
52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僅繳納2,887元,尚
欠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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