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77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87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1,
52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僅繳納2,887元,尚
欠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誠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