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