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務人 許家進 即香格餐廳(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並無適用請求將來之給付。
五、本件債權人主張,其以第三人 蔡順成 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業經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核發移轉命令(本院107年司執字第60331號執行命令),該第三人對債務人薪資每月應有7,500元給付債權人,惟債務人均未依法院執行命令履行,自107年7月起至109年6月止,累計應給付180,000元,並請求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查薪資移轉命令於107年8月核發,須再送達債務人始生效力,其始期應自107年9月起算。且債權人聲請狀到達本院時為109年3月,逾此部分屬將來給付之請求,則債權人之請求,自107年9月起至109年3月止計19個月,應予准許,其餘部分,應予駁回。另債權人請求應給付百分之5利息部分,查執行法院係以第三人之債權本金107,171元,及自民國89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發移轉命令,則債權人對債務人每月應給付7,500元之主張,即已包含利息在內,而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給付百分之5利息部分,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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