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亮勳 相對人即債務人胡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