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6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張學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佳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玖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叁萬零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