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19號聲請人 鄭福明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鄭福明因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全部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案件概述單、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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