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2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 華村西里 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來台資料、照片。
二、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
三、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四、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五、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補充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七、『經聲請人簽章』』(簽名暨蓋章)之聲明繼承聲請書。
八、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謄本(全戶)、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