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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