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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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瑜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675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