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О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王威盛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威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王威盛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