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犯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及強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九十年四月二日,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四月及三年八月,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一四七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一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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