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財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簡字第3號上訴人 王崇華 送達代收人 張瑞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璽恩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上訴費用。查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6,0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26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