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1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郭清龍 債務人 郭明怡
一、債務人郭清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貳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郭清龍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明怡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