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尚宏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總淨重壹點柒貳零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後總淨重零點零肆壹壹公克,含包裝袋叁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6256號被告姜尚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被告另案經觀察勒戒完畢為由簽結在案,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海洛因3包,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查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2包、米白色、白色粉末共3包,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前開結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1.7224公克,驗後總淨重1.7205公克)、海洛因成分(即前開粉末3包,驗前總淨重2.3061公克,驗後總淨重0.041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6年8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紙在卷可稽(見聲沒卷第
5、6頁)。是上開扣案物分別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而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5個,分別殘留有上述毒品且無法析離,應與毒品同視,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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