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陳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陳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50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2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09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林柏泓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