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昭任
(出監後居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8
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昭任前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208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2081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戴嘉清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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